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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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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印病案須知及流程
復印病案須知
根據衛生部2002年9月1日實施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的要求復印病案需提供以下有關證明材料:
1、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2、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材料。
3、申請人為死亡者近親屬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
4、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及患者本人或者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及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5、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病歷資料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出具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
6、可以復印的病歷資料包括:
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和出院記錄。
7、復印病歷收費標準:復印病歷每張0.50元。